*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营业税的政策”已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的函(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9〕14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一般文[2009]332号)的规定,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相关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契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三、个人所得税
(一)征税规定
1.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收入全额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1.5%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二)优惠政策和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