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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履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互相推诿扯皮、失职、渎职、不负责任延误救助、拒绝救治延误救治时间等进行问责。

  --督办督查部门。定期收集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未完成工作目标或未按时完成工作的进行督查,并提出目标考核评价意见;适时开展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区(市、县)下达督查通知书,督促进行整改。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费,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构的建设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救助机构和受助人员的资金需要,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与保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贵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畴,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加强职业中介服务中对未成年人的就业指导和服务,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护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工作,为流浪未成年人返乡提供购买乘车凭证等方便,开辟护送、接收流浪未成年人进出站“绿色通道”。

  --卫生部门。负责对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救治定点医院的指定工作;及时救治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并随时收治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受助的患病未成年人;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工作;做好对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的救治接转工作,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杜绝因救治费用问题拒绝救治等行为发生;加强对定点医院的指导督查;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医务室的业务指导;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发生的流浪未成年人传染病疫情。

  --城管部门。在城市管理巡逻中,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要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要直接护送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对发现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嫌疑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困难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必要的保障房政策倾斜,帮助其解决实际住房困难。

  --法制部门。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地方性法律法规的相关修订工作,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定,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保护,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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