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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专项救助阶段(2011年11月1日-12月30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村(居)委会要积极劝告、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接收公安等部门护送的流浪未成年人,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市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帮助流浪儿童顺利得到救助,及时查找其父母或监护人,帮助其早日回到家庭、融入社会,防止其再度流浪;公安部门要在全市开展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拐卖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及时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城管部门要及时将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卫生部门要及时救治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贵阳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专项整治和救助保护工作。

  (二)明确责任,协调配合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事关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涉及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并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按市政府的要求,牵头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落实国务院、贵阳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做好受助未成年人的服务工作,切实履行进入救助保护机构受助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和做好人性化服务、关爱型救助。并根据救助保护对象的特点,合理安排好生活起居,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服务,及时查找父母并护送返乡;对流浪孤儿及时送原户籍地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的流浪未成年人,经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由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将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妥善安置。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切实履行民政工作职责,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孤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

  --公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制定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行动方案,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由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对无力返乡的配合救助机构接送返乡; 对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要积极会同卫生、医疗等部门护送到定点的医院进行救治;对沾染不良习气、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按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力度,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处置和甄别。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而安置在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代养或家庭寄养的,要按照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要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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