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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
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为规范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气象民生项目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的真实性、权威性、准确性、时效性、合法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特制订《防城港市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电子显示屏是在本市范围内气象民生项目建设的、由市气象局统一安装、统一发布信息的LED显示屏。
  第二条 气象民生项目电子显示屏发布的信息分气象信息和综合信息两类,发布单位为防城港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联系电话:2836121)。
  第三条 气象信息发布规定
  1.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台提供,内容包括24小时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发布、解除、短时临近预报等。
  2.市气象台负责对发布的气象信息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或订正,订正次数每天不少于2次。
  3.市气象台提供的各类气象信息必须由局业务领导或气象台长审查签发后,由防城港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整编发布。
  4.各县(区、市)气象局提供的各类信息必须由局领导审查签发后上传到防城港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整编发布。
  第四条 综合信息发布规定
  1.面向农村的综合信息之局务、社会公共事务等信息由相关单位办公室提供,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发后,通过书面送达或传真到防城港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整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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