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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七条 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
  (一)事项确定: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拟公示的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审核,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示。政府各部门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部门自行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二)组织实施:属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的公示事项,由牵头机关按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三)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即可行性说明、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材料、主要依据等;
  2.所需的相关资料;
  3.公示的起止时间;
  4.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5.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6.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四)公示时间:对于符合公示条件的重大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组织机关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汇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公示报告,报决策机关。

第四章 公示方式

  第八条 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同时选择多种方式进行:
  (一)各级政府网站和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体;
  (三)各级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四)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五)其他公示方式。

第五章 反馈与答复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公示的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供便利,设立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公示意见箱,接受来电、来信(电子邮件)、来访,如实、全面、认真做好意见、建议等信息的收集、记录和整理工作。
  第十条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公示报告;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第十一条 公示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承办部门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应当采纳;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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