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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无异议,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防城港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和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实行本公示制度。
  第三条 公示事项主管部门是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范围

  第五条 在实施下列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时,在实施前应向社会进行公示。应公示的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二)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或投资项目;
  (三)重大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政策措施;
  (四)价格调整、收费等政策措施,如调整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五)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聘)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它重要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于以上规定的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因涉密、不可抗力、情况紧急需即时决定等原因,可以不进行公示, 由公示事项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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