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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险服务民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险服务民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险服务民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2009年度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险服务民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更好地运用保险工具管理社会事务,积极探索保险服务民生的有效方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服务民生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补助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购买政策性保险服务的专项资金。
  政策性保险服务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使广大群众普遍受益的公共保险产品或准公共保险产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高效、规范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有利于培育群众的保险意识,有利于推动保险的改革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服务民生中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 来源和规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省、市财政补贴购买政策性保险的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购买政策性保险的资金;
  (三)其他收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启动规模为200万元,年度根据相关情况适度增加。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房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综合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附加农民意外责任保险,以及县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险种。
  各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购买政策性保险服务的申请(见附表)。
  第七条 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按照“统一核算、分账管理”的原则进行运作,每年结算后如有节余,则将剩余额度滚存至下一个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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