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提高城乡建筑物抗震能力
(七)组织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全面开展城市震害预测、地震小区划和城市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要在2012年完成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等工作。深入研究地震灾害和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开展全市地震风险综合评估,提高地震灾害风险决策能力。2015年前,要完成市主城区活动断层探测、填图和危险性评价,各县(市、区)要开展县城震害预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国土利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震害预测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物,要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城市规划建设中必须规划有地震(消防)疏散通道。加强隔震和减震等新技术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大投入,加强已建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其它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普查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普查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组织开展地震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八)进一步强化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要继续坚定地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形成强有力的抓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国土利用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要充分听取地震部门是否处于地震断层的意见。严禁在地震断裂带规划新建城市新区、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
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切实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必备内容。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实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各级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施工等关键环节的审批把关,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落实。
(九)全面加强农村防震保安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农村防震保安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各项政策措施,通过设立专项补贴资金、出台费用减免优惠政策等方式,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及各类涉农、救灾项目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尽快改变农村民居基本不设防的状况。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公用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网络,为农民建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把建设安全农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安全的自觉行动。
切实加强农村防震保安工程示范性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2-3个农居地震安全示范点,以点带面,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水平。推进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人社、地震等部门每年都要制订计划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