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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监督,完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推动各项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定、贯彻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价,并提出后续完善及改进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颁布并已生效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为后评估对象。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后评估主体和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市、县(区)政府为制定机关的,后评估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文件起草、实施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做好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后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措施、贯彻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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