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府办[2009]79号 2009年12月23日)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54号)精神,设置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为主管全县财政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县国资办撤消后划入原承担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根据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的审批。
(三)加强的职责。
1、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2、完善县级和乡镇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增强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3、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4、强化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责,贯彻落实相关财政监督检查政策、条例和规定的组织实施,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秩序。
5、理顺公共部门会计与预算管理的关系,加快培育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财务报告三位一体的财政支出管理模式,逐步建立以提供预算执行和财务运行信息为主的会计信息系统。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全县和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