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府办[2009]76号 2009年12月23日)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54号)精神,设置昌江黎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局,为主管全县旅游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 增加的职责。
增加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下放的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事项。
(二) 加强的职责。
加强旅游行政执法职能,维护正常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有关旅游工作地方性政策、规章。
(二)组织编制全县旅游资源综合发展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和开发;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三)负责我县旅游项目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审核全县旅游事业基本项目的立项,组织编制全县旅游项目招商引资目录;组织和指导重大旅游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四)组织开展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行业有关旅游标准,制定旅游服务地方标准,组织并监督旅游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实施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和旅游行风建设。
(六)受理、审查旅行社的设立申请,并及时向省旅游局申报;审批外驻我县的旅游办事机构和旅游企业;组织和指导旅游行业评星、定级、定点工作。
(七)拟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节庆活动,指导旅游对外合作与交流;办理旅游涉外事务。
(八)制定全县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计划,指导全县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及旅游教育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