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府办[2009]82号 2009年12月23日)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54号)精神,设置昌江黎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为主管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印刷发行、体育运动、图书、文博、文化市场等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根据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审批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名片印刷企业许可;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武术学校和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的开办及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设立;审批二级运动员资格;管理体育健身路径器材。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印刷发行、体育运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有关的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管理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印刷发行、体育运动设施建设布局,经费综合平衡工作以及文物保护、维修、考古发掘等工作。
(三)按中央和省、县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有关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体育运动单位。
(四)对全县印刷行业实施行业管理。
(五)组织举办全县性的重大的文体活动;组织全县重点精神产品的的创作、生产和有关产品的审核、鉴定;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印刷发行、体育运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指导、管理全县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印刷发行、体育运动工作的对外交流。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批发放或吊销有关许可证。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市场、文物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出版印刷发行市场、体育市场,以及其他提供精神产品与文化服务社会文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