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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府办[2009]96号 2009年12月23日)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54号)精神,设置昌江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管全县食品药品监督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挂靠县卫生局。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职责。

  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划给县卫生局。

  (二)  划入职责。

  原县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管理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审批餐饮服务企业许可证;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执行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贯彻实施国家保健食品标准和化妆品标准,执行并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四)贯彻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物滥用与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工作。

  (五)审批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许可证;审批境内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根据授权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

  (六)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法规,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依法监测本县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依法监督本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九)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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