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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府办[2009]83号 2009年12月23日)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54号)精神,设置昌江黎族自治县卫生局,为主管全县卫生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转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责。

  1、根据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医疗机构聘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100以上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护士执业许可;开展X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

  2、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四)拟定本县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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