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府办[2009]92号 2009年12月23日)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54号)精神,设置昌江黎族自治县审计局,为主管全县审计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对事业组织审计监督的范围由“国家的事业组织”调整为“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由“国家建设项目”调整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负责对县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县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三)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四)对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乡镇人民政府的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计。
(五)对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县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县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