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府办[2009]87号 2009年12月23日)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54号)精神,设置昌江黎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主管全县民族宗教事务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与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置办公。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本县少数民族、宗教工作发展规划计划。
(二)负责督促、指导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在本县的贯彻落实;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盛大事项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三)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指导、监督、协调、管理全县宗教团体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事宜。
(五)参与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参与解决少数民族教育问题。
(六)负责组织全县少数民族盛大文化活动,组织参加全省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指导少数民族历史文化方面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项目资金的管理。
(八)参与拟订本县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等工作。
(九)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昌江黎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内设办公室1个综合机构和2个职能岗位。
(一) 办公室
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等。
(二)综合岗
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协调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新闻出版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实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项目工作;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