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府办[2009]86号 2009年12月23日)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54号)精神,设置昌江黎族自治县民政局,为主管全县民政事务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革命老区建设职能划转县扶贫办。
(二)增加的职责。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职责。
2、社区建设职责。
3、民办福利机构登记管理职责。
4、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职责。
5、建立和实施全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6、老年人权益保护行政管理职责。
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
8、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负责全县的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
(三)建立和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负责组织和指导城乡社会困难户、特殊救济对象和五保户的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指导乡镇敬老院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县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指导军地双方开展双拥共建活动,春节、“八一”等节日期间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慰问活动。
(五)贯彻执行退伍安置政策,研究拟定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干部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计划及其实施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并组织对退伍安置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