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府办[2009]91号 2009年12月23日)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54号)精神,设置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为主管全县海洋事务和渔业行政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审核海岸工程项目和核准海洋工程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加强的职责。
1、海洋经济的管理。
2、无居民海岛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与地方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制订本县海洋与渔业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利用规划、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与有关部门合作编制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对海洋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国家、省授权的海域使用;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依法监督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参与审批并监管海洋、海岛、海岸带等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开采海矿、海砂、海洋油气和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海上人工构造物设置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海域勘界工作。
(三)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国家、省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
(四)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负责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负责全县渔业产品质量检验、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渔船、渔机、网具的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管理全县海监和渔业执法队伍;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渔业防风抢险和渔业无线电通信监督及渔船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海上搜救工作;组织处理渔业海事纠纷及渔业船舶海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