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府办[2009]85号 2009年12月23日)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54号)精神,设置昌江黎族自治县司法局,为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责
根据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各乡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和公证业务活动。
(四)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五)参与县的立法、立规工作。
(六)指导、管理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七)指导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组织有关专题的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参与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
(十)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司法行政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昌江黎族自治县司法局内设办公室1个综合机构,共设3个职能岗位。
(一)办公室
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资晋升、数字统计等各项工作;协助本局领导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做好本局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公证业务活动;管理与指导本县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执行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