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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府办[2009]93号 2009年12月23日)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54号)精神,设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主管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  增加的职责。

  1、根据省政府公布下放市县行政管理事项:增加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2、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3、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4、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二)拟定本地的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好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目标的考核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收集、统计工作。

  (五)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六)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七)指导全县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八)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九)负责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办公室1个综合机构,共设5个职能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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