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府办[2009]75号 2009年12月23日)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54号)精神,设置昌江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管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县政府工作部门。挂昌江黎族自治县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职责。
将工业管理职能划给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增加职责。
根据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管理审批事项:增加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协调和解决全县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措施,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分析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宏观经济运行和涉及国家和本县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向县政府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和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及重要收费标准的执行,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