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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年度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开支票据、阶段性检查情况或竣工验收意见书未经移民村、组移民代表或非移民代表签字的;

  (四)开支票据、阶段性检查情况或竣工验收意见书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的;

  (五)报账程序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有挤占、挪用行为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审计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县后扶办要建立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监测评估机制。负责对使用小型水库移民群众扶助资金情况、实施项目的效果等进行监测评估,每年12月底前向市后扶办报送上年度监测评估报告。根据有关规定,监测评估费用在年度计划中安排,县后扶办按工程项目投资的3%计取。

  第十四条 建立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资金全方位监督机制。采取行政监督与移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鼓励移民群众参与监督;建立移民资金越级监督机制,各级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越级监督,县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反馈调查,了解和监督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所有项目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县后扶办按职能职责对单个项目或分阶段对全县困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的使用安全、合法、稳妥。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后扶办、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受益群众,可以按程序提出开展项目监察或审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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