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验收结果在移民所在村(组)内进行公示。项目竣工档案报县后扶办备案,并适时移交档案局保存。
(三)项目验收具体程序与方法参照相关行业的规程规范进行。
(四)以分散农户为载体的种植业与养殖业项目验收不合格,由实施主体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实施后续项目;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不得拨付项目款,并由实施责任主体无偿进行返工处理;项目验收不合格,并对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实施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三章 项目资金与管理
第十条 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严格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项目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检查验收、费用支出审查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作为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的报帐人,负责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报账程序科学规范,报帐原始资料真实完整,报帐时间地点便民,资金拨付安全及时。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报账程序:
(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将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二)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报帐申请书》并附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后扶办后,按照项目财政资金的30%,提出启动资金计划。
(三)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实施中或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阶段性检查情况或项目验收卡填写《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报帐申请书》并附原始支出票据,报后扶办审核支出票据的合理性(留存复印件),并审核盖章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支付项目资金。报帐人对报帐资金以及原始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对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后在工程结算资金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6个月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