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实施前,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行政管理主体、实施主体、责任人及具体组织形式。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由移民群众按“一事一议”形式讨论通过,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县后扶办进行审查。
(二)以分散农户为载体的种植业,以村(组)为单元组织实施。
(三)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获得县后扶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建设性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行业与投资部门的管理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完成审查、审批后方可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实行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规范招投标、合同与项目管理,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要求招投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四)项目的续建、停建管理。对于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当年未能完工建设的工程,工程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停建项目和在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重新报批。完工后项目的节约资金原则上由原村(组)使用,但必须按程序确定新的扶持项目,按程序完善报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验收
(一)以分散农户为载体的种植业与养殖业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自检,县后扶办、财政局、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验收。
(二)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项目等级、资金额度、审批权限分级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由财政局对该项目资金进行冻结,待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单位返工或整改合格后,再拨付相关款项。返工或整改费用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承担。
1、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后扶办备案。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后扶办组织验收复核。
2、投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初步验收,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后扶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
3、10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后扶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后,申请市后扶办组织竣工验收。
4、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建立项目档案。以分散农户为载体的种植业与养殖业项目按文书、财务两大类进行档案整理、立卷;建设性项目按文书、财务、工程三大类进行整理、立卷。项目实施主体在申请验收前必须完善项目资料、档案,验收时同步进行实物验收与档案验收,档案验收不合格,视为不合格工程(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