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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项目实施前,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行政管理主体、实施主体、责任人及具体组织形式。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由移民群众按“一事一议”形式讨论通过,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县后扶办进行审查。

  (二)以分散农户为载体的种植业,以村(组)为单元组织实施。

  (三)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获得县后扶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建设性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行业与投资部门的管理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完成审查、审批后方可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实行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规范招投标、合同与项目管理,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要求招投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四)项目的续建、停建管理。对于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当年未能完工建设的工程,工程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停建项目和在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重新报批。完工后项目的节约资金原则上由原村(组)使用,但必须按程序确定新的扶持项目,按程序完善报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验收

  (一)以分散农户为载体的种植业与养殖业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自检,县后扶办、财政局、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验收。

  (二)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项目等级、资金额度、审批权限分级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由财政局对该项目资金进行冻结,待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单位返工或整改合格后,再拨付相关款项。返工或整改费用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承担。

  1、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后扶办备案。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后扶办组织验收复核。

  2、投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初步验收,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后扶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

  3、10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后扶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后,申请市后扶办组织竣工验收。

  4、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建立项目档案。以分散农户为载体的种植业与养殖业项目按文书、财务两大类进行档案整理、立卷;建设性项目按文书、财务、工程三大类进行整理、立卷。项目实施主体在申请验收前必须完善项目资料、档案,验收时同步进行实物验收与档案验收,档案验收不合格,视为不合格工程(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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