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必须落实到村(组)。申报时,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原则上不搞大项目和跨村(组)的项目;确需跨村(组)的,必须经相关村(组)群众表决同意。
(四)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要分别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里对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项目预期效益、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单位、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情况拍成照片存于项目档案。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的项目,由组、村、乡(镇)和街道办逐级申报,经县后扶办审查复核同意后列入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年度计划。
(六)项目一旦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实施,确需更改的,必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项目责任主体
(一)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的实施实行分级管理。
1、县政府负责政策把关项目审定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是具体项目的行政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审查、资金控制、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及相关社会事务的协调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所在的村(组)负责稳定工作与用地协调工作。
2、各乡(镇)和街道办负责人为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乡(镇)、街道办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实施的组织与监督管理工作。
3、特色产业发展项目,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村、组,以村(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为监督管理单位。
4、项目主管部门要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特色产业发展项目一般应由所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组织实施,县业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未直接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履行相关义务责任。
(二)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规划、报批、实施、验收及移交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及投资控制,对国家后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责。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