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后扶办)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总结验收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实行目标管理。
第四条 本《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县后扶办是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扶助范围
扶助范围为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村组。
第六条 项目选择与报审
(一) 项目的选择。小型水库移民群众扶助项目重点安排水、路等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发展项目。
(二)项目确定的原则。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的确定必须坚持“三议一公示”(即群众提议-村支两委商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拟建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的原则落实好小型水库移民解困项目。
1、生产开发性扶持项目。生产开发性项目必须是特色产业发展项目,项目投资规模控制在30万元或500亩以内,一般不安排大中型项目。
2、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扶持项目。按照移民意愿,选择与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控制在50万以内,一般不安排大中型项目。
3、对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可委托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
4、使用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局或市后扶办提出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或市后扶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使用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县级参照市级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文件抄送市后扶办。使用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