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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


  (二)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民办社工机构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三)属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托养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

  四、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即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信息管理系统。

  在该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前,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在核准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前,书面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查询拟核准名称的使用情况,避免出现重名;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应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出具查询结果。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在核准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后,应通过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将核准的名称录入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具体查询和数据录入指引,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定。

  在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可登陆该系统自行查询和登记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指引另行通知。

  五、本指引未规定事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查询申请函(样式)

  2.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查询回执(样式)

  3.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信息录入函(样式)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1
  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查询申请函

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我局收到核准“(填写拟申办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名称的申请。经审核,符合《关于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穗民函〔2011〕 号)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局查询该名称使用情况。请出具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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