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级工以下(含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由企、事业单位负责。
(二)中、高级工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负责,报市劳动局备案。
(三)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训、考核,由区、县、局(总公司)、直属大厂负责,报市劳动局审批,并由市劳动局发证。
(四)区、县负责所属单位的中级工培训、考核和发证;其高级工培训、考核和发证由市劳动局负责。
(五)社会办学(包括就业训练中心)的就业前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和发证(包括市各
行业工人技术业务考评委员会的考评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局负责。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按国家规定办理。
| 《广州市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擅自制发《技师证》、《岗位资格证》等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机构 | | 较轻 | 擅自制发《技师证》、《岗位资格证》等证书手段乱收费获得非法收入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2倍标准罚款 | |
一般 | 擅自制发《技师证》、《岗位资格证》等证书手段乱收费获得非法收入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4倍标准罚款 | |
严重 | 擅自制发《技师证》、《岗位资格证》等证书手段乱收费获得非法收入2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4-5倍标准罚款 | |
95 |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 |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 较轻 |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 | 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严重 |
96 |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 较轻 |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 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严重 |
97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1倍罚款。”
| | 罚款 | 用人单位 | | 较轻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 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1倍罚款 | |
一般 |
严重 |
98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 较轻 |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 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严重 |
99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 较轻 | 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是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条处罚额度较小,一旦认定,均按1000元予以罚款 | 罚款1000元 | |
一般 |
严重 |
100 |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可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监察指令书》,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当事人申辩。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在《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监察指令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应如实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 《社会保障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 | 警告、 罚款 | 缴费
单位 | |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法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接受询问调查并书面说明情况,提供劳动行政部门所要求提供的大部分资料 | 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法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接受询问调查并书面说明情况,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所要求提供的主要资料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未派人接受询问调查且未书面说明情况,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 | 给予警告,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01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用人单位 | | 较轻 |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属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本条处罚额度较小,一旦认定,均按1000予以罚款 | 罚款1000元 | |
一般 |
严重 |
102 |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
单位 | | 较轻 | 隐瞒的事实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且未出具伪证或者毁灭证据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隐瞒的事实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但未出具伪证或者毁灭证据的 |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出具伪证或者毁灭证据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103 | 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 |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所在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一)属于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二)属于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属于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罚款 | 用人单位 | | 较轻 | 涉及人数不满5人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及人数5人以上不满10人的 | 处以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 处以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104 | 未核实被邀请人签证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就业许可或者就业证的 |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在办理就业证时按照规定缴纳就业调配费。用人单位聘用的外国人属于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职业管理目录中鼓励引进类的,免交就业调配费。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外国专家就业证》。
|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核实被邀请人签证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就业许可或者就业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收缴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依法收缴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 罚款 | 用人单位 | | 较轻 | 未核实被要求人签证情况 | 依法收缴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许可证或就业证,人数在5人以下的 | 依法收缴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许可证或就业证,人数在5人以上的 | 依法收缴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05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不满一个月的 | 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一个月以上的 | 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06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罚款 | 用人单位 | 逾期仍不缴纳的 | 较轻 |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不满一个月的 | 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一个月以上的 | 处欠缴数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07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责令退回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 较轻 | 骗取的社会保险金1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责令退回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骗取的社会保险金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严重 | 骗取的社会保险金3000元以上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108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退回 | 罚款 | 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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