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考核由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和镇(街)每半年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不定期考核由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考核。
监督考核由市水务局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各区(县级市)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包括污水收集管道、污水收集沟渠、沉砂井、格栅井、集水井、厌氧池、人工湿地、生态塘(沟渠)等的日常维护情况;
(二)处理站内的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的维护情况;
(三)处理站出水水质达标情况;
(四)处理站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等的维护情况;
(五)污水治理设施的安生生产情况;
(六)运行维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标准表》的要求考核评分,具体考核标准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年考核成绩由全年历次考核成绩平均值确定。
考核按分值分段计算。考核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 85-89分(含85分)为良;80-84分(含80分)为及格;8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 市水务局应将监督考核结果予以统计、分析、总结,并进行通报。
各区(县级市)考核成绩必须在及格以上,凡第一次不及格的,要其限期整改;第二次不及格的予以书面警告;第三次不及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市补助的年养护费用。
考核扣款在下年度市补助的养护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三十条 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对镇(街)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以及镇(街)对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处理站内出现人工湿地植物大面积缺株和机电设施维修不及时等问题,上级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并落实维修费用后,仍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停拨该运行管理单位该年余下全部养护经费,植物补种和设备维修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