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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实行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二)评价标准
  1、累计中标宗数排名得分评价标准如下:
  排名第1-5名的得15分;
  排名第6-10名的得13分;
  排名第11-20名的得11分;
  排名第21-40名的得10分;
  排名第41-60名的得9分;
  排名第61-80名的得8分;
  排名第81-100名的得7分;
  排名第101-120名的得6分;
  排名第121-140名的得5分;
  排名第141-160名的得4分;
  排名第161-180名的得3分;
  排名第181-200名的得2分;
  排名200名以后但有中标项目的得1分;
  排名200名以后没有中标项目的不得分。
  2、累计中标总额排名得分评价标准如下:
  排名第1-5名的得25分;
  排名第6-10名的得22分;
  排名第11-20名的得20分;
  排名第21-40名的得18分;
  排名第41-60名的得16分;
  排名第61-80名的得14分;
  排名第81-100名的得12分;
  排名第101-120名的得10分;
  排名第121-140名的得8分;
  排名第141-160名的得6分;
  排名第161-180名的得4分;
  排名第181-200名的得2分;
  排名200名以后但有中标项目的得1分;
  排名200名以后没有中标项目的不得分。
  (三)数据来源
  企业业绩在评价体系建立前由各企业自行申报,经核实后录入企业业绩库。评价体系建立并正常运行后,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动导入,并结合企业申报核实录入。
  (四)有效时间
  企业业绩有效时间暂定为3年,评价体系每月自动进行数据更新。
  四、企业纳税情况评价
  (一)内容
  企业纳税情况包括在广州地区所缴纳的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评价标准
  企业纳税情况排名得分评价标准如下:
  排名第1-5名的得10分;
  排名第6-10名的得9分;
  排名第11-20名的得8分;
  排名第21-40名的得7分;
  排名第41-60名的得6分;
  排名第61-80名的得5分;
  排名第81-100名的得4分;
  排名第101-150名的得3分;
  排名第151-200名的得2分;
  排名200名以后但有纳税的得1分;
  没有纳税或无法提交并证明纳税情况的不得分。
  (三)数据来源
  诚信体系建立前由市林业和园林局集中向税务部门申请企业纳税数据,数据有误的,结合广东省地税局网上报税系统进行企业纳税情况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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