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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使用编制和职数,落实实名制;核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人员经费预算、核发人员工资。
  第十条 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操作平台,具体执行实名制管理各项规定,及时办理实名制管理的各项业务。
  第十一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对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或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不予办理人员录用、聘用、调配、核定工资等手续,省财政厅不予安排经费预算和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范围。

第三章 运行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聘用工作人员或配备领导干部的,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根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提供的编制和职数使用情况,办理录用、聘用、调配、核定工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辞去公职(辞聘)、解除合同、开除、退休、死亡等退出编制的,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交使用或退出编制、职数业务,由“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在核定的编制、职数限额内的业务,可以直接进入省级财政统发工资程序。超编、超职数的业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不予通过。有政策性规定的,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宣布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省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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