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时间内,已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的业主人数不到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申请人可采用公示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的,视同“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中修以下的日常维修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现行规定每年度向业主收取日常维修费;对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且账户余额充足的,业主可自主选择按年在账户内列支。
日常维修费的标准按《宁波市区普通住宅小区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收费办法》(甬价房〔2001〕312号)文件执行。
3. 各项维修经费应先划拨至街道办事处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街道办事处根据维修项目的进展情况划拨维修资金。
(三)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办法》规定办理。
四、落实补贴资金,保障住宅维修
(一)根据《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执行: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的,业主承担一半的维修经费,另一半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补贴。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二,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一;宁波国家高新区及江北区的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补贴标准及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向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街道办事处应将下一年度维修计划由每年9月底上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在每年10月底前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区;各区财政部门根据维修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