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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狂犬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2、预警变更与解除

  根据狂犬病疫情的变化动态,领导小组在参考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基础上,可向县政府提出原发布预警的变更或解除的建议,经省卫生厅授权和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狂犬病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狂犬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报告相关信息。

  2、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狂犬病疫情,应立即向县卫生防疫站报告。
  (2)县卫生防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接到疫情报告后,县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省卫生厅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各项防控措施。
  (4)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科,接到义务报告人和单位有关狂犬病疫情相关信息的报告,应立即组织核实,情况可疑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3、报告内容
  《传染病报告卡》、《狂犬病病例个案调查表》。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分级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
  县卫生局在确认一般狂犬病疫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根据疫情程度,提出疫点、疫区的划定建议,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扑杀可能染毒的动物等综合性控制措施,并在疫区范围内开展暴露人群搜索、免疫处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加强病人的治疗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
  2、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县卫生局接到较大狂犬病疫情的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建议县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狂犬病控制临时指挥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疫区,对疫区实施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卫生行政管理专家,深入疫点、疫区指导狂犬病疫情控制;必要时报请省卫生厅派遣专家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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