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准养犬只进行预防注射、挂牌,发放《免疫证》;负责登记、统计养犬数量及犬只变动情况,开展动物带毒情况调查研究;
负责犬的免疫、犬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管理,兽用狂犬病疫苗血清学、安全性检测;负责家畜狂犬病疫情统计、监测、犬伤家畜登记报告,对捕杀的犬类及患狂犬病死亡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狂犬病疫情发生后,具体确定疫点周边半径5公里、5至15公里区域内的犬类捕杀、紧急强制免疫范围报县政府批准。
4、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稽查、取缔、关闭疫区及城区非指定范围内的犬、猫等动物交易市场,严防病死、不明原因死亡及强制捕杀的犬肉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协助畜牧、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犬类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狂犬病疫苗的质量监管。
6、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严禁携带各类犬只进入公共活动场所、城区主要交通干道,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规养犬等行为。
7、新闻宣传单位负责提供条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狂犬病预防知识的公益宣传工作。
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人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评估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政府提出防控建议;组织采集病人血清报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诊断,配合畜牧部门划定疫点、疫区;监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培训、指导基层防疫人员,参与对疫点、疫区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1、监测机构
县卫生防疫站和各级医疗机构单位。
2、监测内容
县卫生防疫站接到狂犬病病例报告后,应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填写《狂犬病病例个案调查表》。选择各犬伤门诊进行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情况监测,收集前来就诊的所有狂犬病暴露者预防处置的相关信息。
(二)预警
1、预警发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定专人,对辖区内网络直报系统狂犬病疫情进行实时监视和分析,及时发现出现的暴发疫情。同时组织有关专家,结合历年狂犬病疫情资料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当地狂犬病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及时向卫生局提出建议。县卫生局应根据预测结果,并根据疫情分级标准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告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