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狂犬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昌府[2009]33号 2009年09月17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疫情,一旦发生狂犬病暴发流行,确保迅速查清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尽最大可能防止或减少狂犬病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县境内的狂犬病疫情。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资源整合;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平战结合,快速反应。
(五)疫情的分级
根据狂犬病疫情发生、传播速度和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狂犬病防控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省、县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建立由公安、畜牧、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协调工作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加强工作配合与信息交流。
1、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免疫注射;负责犬伤患者的伤口处理、病人救治、疫情统计、监测,做好狂犬病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血清学监测;开展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2、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养犬的审批、管理,处理违章养犬,捕杀病犬、恶犬、野犬,查处拒绝、阻碍狂犬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