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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县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登革热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登革热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登革热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登革热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四、预案启动条件

  媒介监测布雷图指数超过预警指标,且发生登革热暴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即启动本预案。诊断标准参照《WS216-2001登革热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执行。

  临床诊断标准:

  1、诊断依据:在流行季节,来自流行区l5天内的患者或在当地感染发病的患者,凡具备登革热一般症状,并符合突然起病,发热24~36小时达高峰,头痛、眼眶痛,肌肉、关节和骨骼痛,三红征,皮疹,表浅淋巴结肿大,束臂试验阳性,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等特点者,结合流行病学资料可作出临床诊断。首例(批)病人和新发疫区病人的确诊必须以血清学和病原学作为依据。

  2、登革热病人中凡出现1个器官以上出血、肝肿大、血小板减少(10万/UL以下),血液浓缩者可诊断为登革出血热,登革出血热病人如出现休克症状,脉压低或血压低,红血球容积增高者,可诊断为登革休克综合征。

  3、鉴别诊断:登革热的临床表现轻重不一,在新疫区和非流行区尤易误诊,应注意与流感、伤寒、麻疹、猩红热、暴发型流脑、恙虫病、斑疹伤寒、钩体病、流行性出血热等相鉴别,有脑损害的病人应与病毒性脑炎鉴别。

  五、疫情的确认

  本县首例登革热病人须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诊断,首例以后的病例应依据县登革热应急领导专家组会诊确认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疾控中心确认诊断。

  六、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疫情报告

  登革热属国家乙类法定管理传染病,当发现有可能出现登革热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医生和卫生防疫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对病人采取严格隔离外,必须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疾病预防防制中心(防疫站)报告疫情,县疾病预防防制中心(防疫站)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各级医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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