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发现的非法占用、转让、倒卖和批地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既查处事、又查处人”的原则,及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部门查处;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按照规定的最高额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6、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体系。通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进一步完善县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服务优质”的国土资源队伍。
四、工作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巡查、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支持配合力度,依法制止、查处妨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行为,及时依法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和查处。
(三)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责任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负责对土地违法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接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处置。
(五)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场所挂牌公示用地批准文件;对依法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电力、市政公司等单位不予通电、通水、通气。对已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函告后,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相关审批或许可证件,不予以办理证照年检、验证、换证等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用地项目建设。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责,认真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