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进一步拓宽人才成长的途径。逐步形成“反映能力、鼓励创造、突出业绩”的人才选拔机制。对学历和职称不高但技术创新成果突出、经济社会效益重大的技术人员,要列入高层次人才进行培养。
三、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7、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对高层次人才不论是否正式调入或入户,都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来金华从事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
(1)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国家级专家;
(2)在省内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贴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培养人员,省部级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3)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4)拥有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的人员;
(5)被市扶优扶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聘为副总经理(副总裁)以及总工程师以上职务人员;
(6)我市重点支柱产业急需的创新人才和创新人才团队;
(7)我市重点支柱产业紧缺专业的高级技师。
8、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金华市区购房的,可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工作满五年后,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具体补助标准为:两院院士10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60万元,博士、具有正高职称人员、第7条第(2)项所列人员20万元,其他高层次人才8万元,留学回国人员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企业为引进人才支付的购房费用,在以上标准内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硕士研究生被事业单位录用为在编工作人员的不享受购房补助。
允许博士、高级职称人员及第7条第(2)项所列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其购买和转让按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办理。
9、凡是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三年以上并入户的由财政补助一定的安家费,具体补助标准为:两院院士5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0万元,博士、具有正高职称人员、第7条第(2)项所列人员10万元,副高职称3万元,其他高层次人才2万元。硕士研究生被事业单位录用为在编工作人员的不享受安家费补助。
10、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五年内由财政每人每月补助一定的工资性津贴,具体补助标准为:两院院士1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国家级专家5000元,博士、具有正高职称人员、第7条第(2)项所列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1000元。博士在享受工资性津贴期间,不能申请金政办发〔2008〕59号文件规定的博士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