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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3.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两种形式开展工作。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参加,听取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案件审议会议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受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由政府法制办根据案件需要和委员的业务专长,选定一定数量的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参加(成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非常任委员不得少于半数),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议,以过半数的表决形成审议意见。在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报告,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后,以本级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审议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召开一次。

  (二)浦东新区试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

  结合国务院批准的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浦东新区先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对不服浦东新区各委、办、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及不服浦东新区各委、办、局下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统一由浦东新区政府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浦东新区有关委、办、局不再行使相应的行政复议权。

  浦东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四、试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为重点工作,切实推进实施。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财、物等保障,由编制、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负责支持解决。试点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并及时做好沟通与汇报工作。

  (二)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各试点单位要立足于原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情况,明确或设立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的内设机构。区县政府要在法制机构内设立单独的行政复议处(科),增加行政编制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各试点单位要以试点工作为契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三)落实经费,专款专用。各试点单位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原则,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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