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沪府发〔201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有关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要求,现就本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目的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的要求,通过政府主导、社会专家学者参与的形式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确保行政复议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能力与行政争议化解的质量,从而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
二、试点范围
在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层面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一)在市政府本级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
(二)各区县政府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
(三)浦东新区政府同时试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行政复议工作需要,确定试点工作的进度安排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数和规模。行政复议案件收案量大的市政府委、办、局,也可以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并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组建市和区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1.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本级政府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行政区域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查、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事务。
2.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法制办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法制办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从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内熟悉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遴选,由政府任命,任期三年,可以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