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坟墓治理投入。以墓主投入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安排落实坟墓治理专项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动员群众和坟主投工投劳、出钱出力,增加坟墓治理投入。将发改、林业、民政等部门与项目建设方面的资金和坟墓治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从现在起,每季度,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民政、林业、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参与进行一次督查通报,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县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及时、效果差的县区和排名后三位的乡(镇、办事处)在媒体上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同时,坚持一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和督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坟墓治理工作的认识。通过召开党员会、干部会和村组群众会大力宣传坟墓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充分使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坟墓治理工作,及时报道治理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适时曝光阻碍治理工作的人和事。利用宣传车,设立宣传点,张贴宣传标语和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宣传形式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积极引导群众理解、支持并参与坟墓治理工作,努力使国家殡葬和环境保护法规的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党和政府的号召真正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五)强化考核,实施奖惩。要将坟墓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对县区、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进行专项考核。治理期间,每年3月底前,由市委、市政府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4月份左右召开全市表彰会议,对完成工作目标的予以奖励。对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对县区分管领导、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不提职、不提薪、不评先进、不发年终奖金、不调动工作、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的“六不制度”;对问题严重的将进行责任追究,直至撤消职务。
(六)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要认真总结坟墓治理工作,查看治理工作的情况和效果,查找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工作管理的措施办法,建立长效工作管理机制,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切实加强人员死亡后的治丧、火化、安葬等方面的管理,堵塞漏洞,防范和制止殡葬违规行为。要坚持坟主自我管理、责任自负的原则,使坟墓绿化深入持久,真正达到治理的目的。要将坟墓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长期纳入县区、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重要工作日程,纳入村(居)委会自治的主要内容,规范日常管理,使坟墓治理真正成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安顺百万人口生态旅游城市的一项重要具体措施常抓不懈,常抓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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