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桓仁蛤蟆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 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
(三) 指定的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 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
(五) 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 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七) 产品生产经营者和质量管理简介。
第九条 根据生产、经营者的申请,由县质监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合格后注册登记,并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条 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且产品和包装物符合相应标准和桓仁蛤蟆油质量技术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可在其获得批准的品牌产品上使用桓仁蛤蟆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GB17924-200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规定。
第十二条 桓仁蛤蟆油地理标志产品应在包装物上直接印刷专用标志。生产者在印制包装物前,应向县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选定的印刷企业资料,经核准同意后,按核准数量印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每季度要向县质监局上报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并在年初制定需求计划与说明,年终统计使用数量,报县质监局。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每年复查一次,由县质监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 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
(二) 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桓仁蛤蟆油质量技术要求,违规使用桓仁蛤蟆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三) 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标识,用文字或图案标志误导消费者的。
第十五条 县质监局对以下事项进行日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