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蛤蟆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09〕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桓仁蛤蟆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桓仁蛤蟆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桓仁蛤蟆油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证产品质量特色,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桓仁蛤蟆油是指以桓仁地名命名,经认定以分布在桓仁的中国林蛙(Rana chensinesis)品种为养殖品种,并在桓仁蛤蟆油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按桓仁蛤蟆油养殖条件和生产标准生产加工的蛤蟆油。
第三条 从事桓仁蛤蟆油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印刷、使用桓仁蛤蟆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对桓仁蛤蟆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桓仁蛤蟆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对桓仁蛤蟆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原则,鼓励具备桓仁蛤蟆油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六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具体负责桓仁蛤蟆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管理。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七条 桓仁蛤蟆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凡在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从事桓仁蛤蟆油生产、经营活动的,如符合使用条件,均可申请使用桓仁蛤蟆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八条 对桓仁蛤蟆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如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县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