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修订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各业务处:
为加强本市统计标准管理,准确反映统计分类的变动情况,决定于近日开展2011年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的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内容
(一)主管部门(单位)名称
(二)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
(三)商业中心区名称
(四)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现代农业园区)名称
(五)都市型工业园区名称
二、修订要求
(一)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修订
1、中央级和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由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各专业处(单位)负责修订。对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10)》,收集汇总本专业牵头联系的主管部门实际变动情况并提出修订意见。
2、区县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队)负责修订。对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10)》,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主管部门实际变动情况并提出修订意见。
(二)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修订
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队)负责修订。区划名称与代码修订,由各区县统计局(队)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民政登记资料和实际变动情况,对照《区划名称与代码(JB002-2010)》提出修订意见,同时将区划变动情况在行政区划地图上标识;城乡属性代码修订,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划分城乡实施办法》,对照2010年划分的城乡属性代码,对辖区内的村级地域城乡属性变动情况提出修订意见。
(三)商业中心区名称修订
对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JB003-2010)》,市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由市局贸易外经处负责提出修订意见,区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由各区统计局(队)负责提出修订意见。要求仔细核对每个商业中心区包含的道路名称和门牌号,避免同一段道路同时位于不同的商业中心区内。
(四)开发区名称修订
1、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由市局工交处负责修订。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供的开发区资料和实际变动情况,对照《工业开发区名称与代码(2010年)》,提出修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