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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市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逐步规范和统一全市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既要防止“收不抵支”,也要防止结余过多。新农合基金出现“收不抵支”和累计结余为负数的县(市、区),统筹地区自行解决缺口资金,保证农民正常报销和医院垫付款结算。并认真分析超支原因,及时调整下年度补偿方案,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和监管。
  (二)继续实施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和基本药物使用的报销政策。适当提高县外住院补偿起付线,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引导参合农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鼓励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强门诊补偿方案与住院补偿方案衔接,通过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控制门诊转住院行为。规范县外就医转诊备案制度,完善急诊等特殊情况异地就医限时转诊备案管理办法。可通过设置不同报销比例等政策,引导参合农民主动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县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经办管理新农合业务,配合新农合经办机构做好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就诊信息核查和统计上报等工作,确保异地就诊信息核查渠道通畅。
  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监管,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制度,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谈判机制,进一步规范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将次均费用及其增长幅度、平均住院日、目录内药品使用比例、住院人次数占总诊疗人次比例等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并加强监测预警。对考核不合格的,可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扣减即时结报回付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医疗机构考核档案,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实参合就诊人员身份信息、合作医疗证(卡)有效性,规范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违规套取新农合基金的,依法取消其新农合定点资格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人员执业资格,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规范门诊统筹补偿
  从2011年起,全市全面实施新农合配套门诊统筹。各县(区、市)要根据普通门诊统筹运行情况和门诊基金有所增加的实际,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补偿方案,适当提高补助封顶线和补偿比例,规范门诊统筹审核报销流程,健全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加强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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