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
  6、职工安置方案;
  7、改制后的效果预测;
  8、其他重大问题处置方案。
  四、方案报批
  (一)报批《改制总体方案》时需提供的材料:
  1、主管部门的请示;
  2、《改制总体方案》。
  (二)报批《改制实施方案》时需提供的材料:
  1、主管部门的请示(包括同意企业改制方案的意见、职工经济补偿金等关键数据的审核意见等);
  2、《改制实施方案》;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占有国有资产产权证和企业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5、市国资委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确认的文件;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7、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8、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按照审计与评估分离的原则,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独立完成。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前,必须将初步结果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10个工作日。
  (三)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四)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和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五)受委托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要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六、产权转让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要持有市国资委出具的国有资产处理意见书方可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示、交易。
  (二)公示后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三)公示后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根据转让标的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