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清产核资后,向市国资委提出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的申请;市国资委批复后,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四)改制企业在进行财务审计及离任审计后,再向市国资委提出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并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
  (五)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制订《改制实施方案》。
  (六)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国资委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论证《改制实施方案》;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审查《改制实施方案》相关事项。
  (七)改制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改制实施方案》。
  (八)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国资委提交实施《改制实施方案》的申请。
  (九)市国资委审核《改制实施方案》后,报市政府批准。
  (十)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实施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改制实施方案》。
  (十二)进入市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国有产权。
  (十三)根据交易结果,依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三、方案制定
  (一)改制总体方案的制定。市直各单位要对所属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要结合企业实际,指导有条件改制的企业制定《改制总体方案》。《改制总体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拟改制形式和受让主体;
  4、企业改制有关重大问题和处理意见;
  5、改制后的效果预测。
  (二)《改制实施方案》的制定。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批复的《改制总体方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改制实施方案》。《改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3、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
  4、改制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