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方应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猪肉等重点商品的准入索证索票、溯源、台帐监管等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好台账,归档管理。同时,应组织定期抽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室和专职检测人员,并配置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检测设备,对蔬菜残留农药、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等进行抽检,做好台帐记录,并把检测结果及时在市场公告栏予以公布。同时,应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检查。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要督促熟食制品和现制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符合《
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发现危及食品安全行为时,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鼓励选用绿色、环保、可重复使用的塑料购物袋,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经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七章 停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贸市场停车场地应设专人负责车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为:2000平方米以下的农贸市场至少配备1人,20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至少配备2-3人。车辆管理人员必须统一佩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 经营人员和消费者车辆应分设区域划线停放,车辆管理人员要全天候实行动态督察纠正,做到停放有序、摆放整齐。
第三十九条 经营人员与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由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要组织专人加强对经营人员上菜进行管理,经营人员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市场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嘈杂,确保进出货有序,并尽量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