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并公布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市场承诺制度、投诉制度、公示制度等。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应编制《市场管理工作手册》。内容包括管理工作流程、各部门职责及责任制度、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应知应会和考核制度、设施管理、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经营户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实行“五公开一监督” 管理制度。即: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公开,管理制度、法规公开,摊位(营业用房)安排公开,费用收取标准公开,奖惩事项公开,自觉按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应建立经营人员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入场经营人员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并与入场经营人员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建立经营人员台帐档案。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要监督经营人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无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哄抬物价等行为,并通过退出市场等惩罚措施,及时清退严重违规经营者。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应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室、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者侵权损害赔偿办法,及时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并做好台帐记录。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要设立公平秤,并监督经营人员全部使用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的秤具,不得擅自拆装,如有损坏及时向市场或质监部门报告。市场必须配备标准砝码,定期对经营人员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校验。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应加强对消防、治安等设施的定期检测、排查、维护,确保完好、正常、安全运作,杜绝任何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经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进场协议签订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倚门或者市场内流动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