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和新建的农贸市场,在收取摊位费时,应按照《泰州市城区集贸市场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 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由开办者负总责,并接受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市场环境卫生应按以下要求实行包干制度,明确包干负责人并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1.农贸市场必须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原则上每1000平方米配备两名保洁人员,负责通道、墙壁、墙顶、门窗、灯具、柱子、下水道、窨井、厕所、垃圾(箱)房及外立面等的卫生清洁,做到室外垃圾收集房垃圾日产日清,室内垃圾房每日清运不少于两次,并定期冲洗;
2.经营人员要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全天候负责本经营店面、摊位、柜台侧面、地面(立柱)经营器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做到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
3.农贸市场须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实行巡查管理,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应统一配置垃圾箱(桶),妥善安置在公共部位及发放经营户使用;经营人员不得向场外通道及经营区域内随意扔蔬菜叶、皮、壳等,所有垃圾及废弃物必须入桶,外溢垃圾要及时清扫,确保经营区域内干净整洁。农贸市场对经营人员的垃圾及废弃物集中收取并及时清运到垃圾房。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开展除“四害”活动,对家禽、熟食、肉制品经营区、厕所等重点区域经常冲洗、消毒,保持干燥、无异味,并承担场外责任区的“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三条 经营人员筐篮、刀剪、加工器具等工具及雨具、围裙等个人用品应按农贸市场的统一标准整齐划一放置,做到秩序井然、清洁卫生。禁止乱挂乱吊、乱堆乱放、乱涂乱画。
第四章 经营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须配备市场秩序、环境卫生、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动物防疫、台帐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专、兼职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